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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 | 场外配资违法案例警示

2021-05-10 08:33 山西上市公司协会

场外配资违法案例警示

 

案例一:【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一审判决 8被告人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400万的罚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8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风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3至8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1.7万余户,成交金额288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8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二:【场外配资被判非法经营罪——铜陵铜官6被告人获刑】

由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场外配资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平等6人均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各被并处5倍至1倍罚金。据了解,此案系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后安徽省首例场外配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平、翁某芳、陈某吴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其中吴某平全面负责,翁某芳、陈某吴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松、林某参与具体业务。该公司采取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平引入某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则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统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而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公司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吴某平等人撮合华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余位客户场外配资达4300余万元,获利24万元。另查明,翁某芳单独以出借账户模式为丁某等客户场外配资290万元,获利5000余元。丁某以铜陵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地区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通过翁某芳为客户场外配资153万元,获利1.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是兼具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公司无经营资质而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6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场外配资风险提示

 

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在场外配资的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软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杠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

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若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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